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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执2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2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的(2021)鲁0303民初11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800369.37元、利息(以2800369.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费115600元;三、原告**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800369.37元范围内就其施工的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3、2023年4月5日、2023年5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经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2023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有162件,关联案件众多。 8、2023年5月16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执行公告悬赏,也不申请执行转破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2951097.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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