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23民初398号
申请人:***邦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邦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7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7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保全费4270元,由申请人***邦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