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千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圣凯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31432号
原告河南千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普庆路东、新村路南1幢1单元16层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HHBQ64。
法定代表人唐培月。
委托代理人吴雪梅,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文静,(实习)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圣凯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24层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6659727016。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
委托代理人张国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旭娜,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千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圣凯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千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 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