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圣凯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执353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执行人郑州圣凯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2017)豫0103民初792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圣凯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圣凯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082.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
审判员  毛建
审判员  周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