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1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银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紫陵镇)。
法定代表人:李三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涧西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岳新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银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9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执行财产。
2021年8月25日,前往洛阳市市民之家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2021年9月9日,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找,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翔云
审判员 张春龙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