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达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银达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银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4108821738405693。
法定代表人:李三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银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银达实业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1)黔011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25元。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费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8月10日、9月1日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用余额,本院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处理,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时间起止为2021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贵A×××××号宝马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在贵阳市车辆管理所进行手续上的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本院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白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有公积金可供执行;本院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调查被执行人及其他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实现的债权金额为66725元。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结果、执行过程及拟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书面告知,其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 玉
审 判 员  王 斌
审 判 员  周灿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帆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