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60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脂厂,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紫林镇紫陵村。
法定代表人李三元,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4月21日出生,陕西方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延长县七里村镇孙家源行政村刘家源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81********。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脂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3000元、案件受理费846.5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845元。2018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专户缴纳了案件款64691.5元。2018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63846.5元,剩余案件款自愿放弃,执行费845元本院已提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苏 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