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1173号
原告:**记,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智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亚泰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纬六路住建局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174191222T。
法定代表人:孙军,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记与被告河南亚泰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记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013元,由原告**记负担。
审判员 吴聚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