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创世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民初2624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创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漫流村技改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4Q3HR7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查档、调取证据,代退诉讼费等。 被申请人: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大道招商大厦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79244150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等。 申请人洛阳创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豫0327民初2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9353.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洛阳创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尚柳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9353.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