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8216号
申请人:浙江正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区***宝业花园E0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592321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祎敏,均系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县前东街1号第23层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785362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正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正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5万元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交纳诉讼保全费1770元,并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正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浙江正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