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世博天逸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671943259。
法定代表人:郑晓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文化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4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94449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于2021年1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2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02民初140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冬
审判员  于永江
审判员  刘皓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