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656号
原告:海宁市许村镇君宇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许村社区大桥路41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7C261D0B。
经营者:***,女,汉族,1983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马集乡港北村委会韩桥10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杭州中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远展街59号6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98927F。
法定代表人:罗国增,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市许村镇君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杭州中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海宁市许村镇君宇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宁市许村镇君宇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