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财保43号
申请人:鄄城兴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054955654K,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郑营镇鲁王仓行政村鲁王仓村17号。
法定代表人:钟长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晗,鄄城兴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URDBB2M,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舜陶路与金山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阵,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26914307,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城振兴东路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付邦清,经理。
申请人鄄城兴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中兴支行开立账户(账户号3100********)、山东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市分行营业部开立账户(账户号:3700********)上的资金9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其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并向法院提供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中兴支行开立账户(账户号3100********)、山东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市分行营业部开立账户(账户号:3700********)上的资金共9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鄄城兴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邵鸿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志丹
书 记 员 杨亚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