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30号
原告:聊城市腾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兴华西路北柳泉花园小区5号楼1至2层25室。
法定代表人:邓十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伟,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丽,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振兴东路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付邦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顺陶路与金山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
负责人:王阵,经理。
被告:王阵,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腾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王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聊城市腾宇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腾宇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聊城市腾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柴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