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腾宇物资有限公司、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87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腾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兴华西路北柳泉花园小区5号楼1至2层25室。
法定代表人:邓十菊,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东路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26914307。
法定代表人:付邦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顺陶路与金山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URDBB2M。
负责人:王阵。
被保全人:王阵,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腾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王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王阵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王阵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