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1502民初8187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子良,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付邦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硕,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防水工程款33,314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防水作业。2017年5月份,原告***分别用***和荣立祥的名义与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屋面、卫生间防水合同》。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将聊城少林武校1#、2#、3#、4#楼的屋面、卫生间防水承包给***,合同约定了承包方式、承包范围、承包单价、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等条款。工程完工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75,848元,已支付42,534元,尚欠33,314元未付。经查询,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变更为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
二、其他互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方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