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18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付邦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锡阳,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山东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113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