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创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1891号
原告:金华市创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235号天一杰座七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金华市创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飞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金华市创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结清合同款项为由,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创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创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依法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金华市创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