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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1206号
原告:金华市祥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凤山街383号7813室。
法定代表人:冯土才,总经理。
被告:浙江创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亚峰路1号绿城名座8楼ABC座。
法定代表人:程祝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涛,浙江方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金华市祥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创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华市祥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祥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祥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祥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爱军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