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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1614号
原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39887623L。
法定代表人:霍炳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迪,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
被告:浙江鼎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天创园36号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GLD072Y。
法定代表人:孟森丰。
原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鼎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颜燕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章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