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程建设有限公司

闵云权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泽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6民初202号
原告:闵云权,男,1975年9月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被告:温州泽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29、131、133号608室西南首。
法定代表人:***。
原告闵云权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泽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闵云权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云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闵云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闵云权负担。
审判员*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