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泽程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市光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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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4061号



原告:浙江泽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CP13XXX),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长浃河南路168号宏海大厦706-1室。




法定代表人:周贤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崇安,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珍,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光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HAPWG3M),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瑞昌路14号D幢101-104室。




法定代表人:熊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霞,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翩,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泽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光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浙江泽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泽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且尚未预交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泽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申请费4659元,由原告浙江泽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薛林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张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