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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271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
负责人杨阳,行长。
被执行人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溯。
被执行人河南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金山。
被执行人河南成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发友。
被执行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伟。
被执行人张家溯,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彦飞,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秦伟丽,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钱其旺,男,1976年6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齐翠平,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申请执行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河南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成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张家溯、张彦飞、秦伟丽、钱其旺、齐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3月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河南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成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张家溯、张彦飞、秦伟丽、钱其旺、齐翠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河南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成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张家溯、张彦飞、秦伟丽、钱其旺、齐翠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相关文书邮寄给被执行人;
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向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河南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成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张家溯、张彦飞、秦伟丽、钱其旺、齐翠平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河南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成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张家溯、张彦飞、秦伟丽、钱其旺、齐翠平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20年5月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河南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成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张家溯、张彦飞、秦伟丽、钱其旺、齐翠平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河南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成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张彦飞、齐翠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9109.16元已返款至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账户;
六、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秦伟丽名下位于管城××路××楼××房产一套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款561776元,秦伟丽领取唯一住房补助144000元,剩余拍卖款390636元已返款至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账户。
七、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张家溯名下位于惠济区南阳路198号院4号楼东2单元6层东户房产套因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钱其旺名下位于金水区××院××单元××西户房产一套因案外人异议期间暂无法处置;
八、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家溯、张彦飞、秦伟丽、钱其旺、齐翠平名下的公积金交纳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张家溯、秦伟丽无公积金交纳信息,因本案已查封抵押房产,未对钱其旺、齐翠平、张彦飞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措施;
九、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1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十、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0年5月1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429745.16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永鸿
审  判  员  孟灵军
审  判  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柴红旺
书记员(代)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