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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517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旭,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负责人刘铁庄,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冠玉,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静静,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D1号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孔令伟。
第三人:孔令伟,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张志红,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河南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1号楼1单元23层2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金山。
第三人: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23层2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望彦宁。
第三人:河南成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金海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彩芹,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松涛,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第三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孔令伟、第三人张志红、第三人河南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成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第三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孔令伟、第三人张志红、第三人河南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成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玲
审 判 员  刘 嫣
人民陪审员  秦美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