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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碧源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财保82号
申请人:**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6433X2。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德杰、刘欣,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碧源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月湖南路和假日西路交汇处月湖会馆**代码91410108330211564N。
法定代表人:吕海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月湖南路和假日西路交汇处月湖会馆**代码91410100562463007D。
法定代表人:常红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碧源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后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碧源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5914.73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1065119192021001672,担保金额2285914.73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碧源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2285914.73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