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碧源新鸿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108执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碧源新鸿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碧源弘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碧源新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碧源弘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8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碧源新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0873、质保金194204元,合计84507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650873元的利息自2020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194204元的利息自2020年1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碧源新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2万元,并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河南碧源弘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25日、5月23日提起网络查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3个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但均系保证金账户;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人员名单;
五、于2022年5月27日,将案件情况予以告知,经过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查封财产,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责。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精一
审判员  张霄鹏
审判员  任 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