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1916号
原告:青岛圣特泰密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薛敬新,董事。
被告:青岛国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范积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圣特泰密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圣特泰密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圣特泰密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