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1519号
原告:青岛圣特泰密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敬新,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伟,山东柱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山东柱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积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增鹏,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圣特泰密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圣特泰密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圣特泰密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圣特泰密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青岛圣特泰密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