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国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范积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德滨,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青岛国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德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211民初74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7831.51元及利息,执行费3767元,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到位68969.02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别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5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丛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