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4201号
原告:***,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
负责人:赵永波,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坤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范积坤,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青岛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坤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送达应诉材料,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为原写地址不详、电话不对,经本院示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它的详细地址,也不申请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现原告不能提供,经本院示明,原告也不申请公告送达,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936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江 军
审判员 陶 军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