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临民初字第2484号
原告:杭州大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28号A区二楼1203室,组织机构代码:7735562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银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8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银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实体问题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大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25元,减半收取4512.5元,由原告杭州大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