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银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28号
原告:深圳市银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向军。
被告:杭州银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银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银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银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银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银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银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深圳市银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