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7659号
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发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锋。
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3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