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3220号
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发良,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金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涛,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阳金居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440682.7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工程款18440682.72元的诉求,因其所诉工程款没有经第三方评估,应视为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原告可在经第三方评估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44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夏成华
审判员 隗 征
审判员 吴立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潘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