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天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503民初645号 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736940084,地址: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与信高分校路口,联系方式:0376-33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信阳市天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335807295B,地址:信阳市上天梯红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原建筑公司)与被告信阳市天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天力建筑材料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原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力建筑材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原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债务人**亿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支付证明书》,载明将欠原告的人民币245000元债务转移给被告。且原债务人和被告的双方负责人在2018年10月26日在该《支付证明书》上签字,向原告作出同意的承诺。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欠原告人民币245000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天力建筑材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亿诚科技有限公司承包负责安装被告天力建筑材料公司30万吨矿粉项目工程,其中非标件部分由原告天原建筑公司代为制作,除去已经支付的部分,**亿诚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天原建筑公司245000元未付。2018年10月26日,**亿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加盖该公司合同章的支付证明一份,同意由天力建筑材料公司将所欠天原建筑公司的245000元由天力建筑材料公司代为支付,并由**亿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支付证明书上签字。同日,天力建筑材料公司负责人之一的国瑞也在支付证明书上签字并注明:“同意**亿诚科技公司安装费用调入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费用贰拾肆万伍仟元整,请有关部门办理”。后原告天原建筑公司向被告天力建筑材料公司催要该款,一直未得到支付。原告天原建筑公司则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亿诚科技有限公司将所欠原告天原建筑公司的245000元债务转移给被告天力建筑材料公司,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该欠款,对此,由**亿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天原建筑公司与天力建筑材料公司三方以书面形式认可同意,则三方之间形成债务转移合同法律关系。该债务转移合同系各方自愿形成,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作为接受债务一方的天力建筑材料公司,负有向原告天原建筑公司支付约定的245000元债务的义务。原告天原建筑公司诉请合法,依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天力建筑材料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信阳市天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4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