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379号
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与信高分校路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大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5号7号楼15层南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