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6374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信阳市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与信高分校路口。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行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预收1150元,实际应收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 然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