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能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596号 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与信高分校路口。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大能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5号7号楼15层南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大能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能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天原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天原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5.28元,由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静珂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