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浩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02民初2286-1号
原告: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龙泉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州浩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关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浩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浩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浩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168元,减半收取3584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6104元,由原告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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