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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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1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关山村。




法定代表人:钱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半岛领邸47幢梅洲路11、13号2楼。




法定代表人:周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2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名爵游艇俱乐部1#楼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损失1264534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7日,自2019年8月8日起以7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名爵游艇俱乐部1#楼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4744元、鉴定费249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和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州市名爵游艇俱乐部1幢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506室的不动产。现被执行人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已立案,案号为(2021)浙民申4921号。故对上述不动产暂不宜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2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16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王振宇


审判员徐锋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旭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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