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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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91民初3142号
原告: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59578676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翁**,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湖州腾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5793022502。
法定代表人: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湖州腾业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声明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