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燃擎赛车运动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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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7民监21号



原审原告: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韵天城108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强。




原审被告:杭州千岛湖燃擎赛车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啤酒乐园4号楼1-4。




原审第三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福良,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杭州千岛湖燃擎赛车运动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作出(2021)浙0127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吴玉琴


审判员汪早发


审判员方敏俊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