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光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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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2337号之一
原告: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韵天城108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泳波,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雪文,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光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县城瑶琳西路77号上林春天城9幢1单元1601室。
法定代表人:奚振超。
原告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光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16元,以上共计2241元,由原告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霞露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徐安琪
书记员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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