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朗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182执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朗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82民初3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7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