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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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182执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朗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82民初3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7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