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88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韵天城108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林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