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远翔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182执1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远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182诉前调确92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24232.7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远翔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19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吴 晓 军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 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