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彭州市民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1272号
原告:彭州市民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隆丰镇九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62275334F。
法定代表人:周仲兴。
被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黄山大道中段杨柳路**。
法定代表人:王良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州市民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州市民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州市民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州市民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州市民众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银 华
书 记 员 肖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