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7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泰恒大厦6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茂玉,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堡云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波,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鲁0791财保7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两江分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为:11×××07)一处,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两江分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为:11×××07)一处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行道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