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4221号
原告:嘉兴南艺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丰南社区双龙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13038153。
法定代表人:郑阿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东,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846993。
法定代表人:王良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南艺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嘉兴南艺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诉讼后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南艺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6元,由原告嘉兴南艺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沈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