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3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5056M,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二支路9号第1幢3楼。
法定代表人:焦必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846993,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佛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波,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镇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7WQF1C,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明镜滩污水处理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莫万平,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耐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镇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民初1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克梅
审 判 员 李学文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学文
书 记 员 唐代繁
-1-